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 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 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 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注释】
[1]冯殿美:“实行行为的着手及其认定——兼论西原春夫的犯罪着手学说”,载《法学论坛》2008 年第4 期。
[2]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版社2016 年版,第416 页。
[3]林亚刚:《刑法学教义》(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396 页。
[4][日] 伊东研祐:《刑法讲义总论》,日本评论社2010 年版,第8 页。
[5]李永升、安军宇:“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3 期。
[6]刘丛薇:“犯罪既遂的标准研究”,载《唯实》2012 年第6 期。(https://www.daowen.com)
[7]王纪松:“论类型化的犯罪既遂标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 年第1 期。
[8]沈志民:“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新探”,载《当代法学》2005 年第4 期。
[9]杨兴培:“抢劫罪既遂、未遂的司法解释质疑——兼论司法解释的现实得失与应然走向”,载《政法论坛》2007 年第6 期。
[10]周光权:“论中止自动性判断的规范主观说”,载《法学家》2015 年第5期。
[11]林山田:《刑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319 页。
[12][日] 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291 页。
[13]何鹏、李洁:《危险犯与危险概念》,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78~79 页。
[14]曾粤兴:“犯罪未遂比较研究”,载《法学家》2002 年第4 期。
[1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年版,第159 页。
[16]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15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