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及其限度的判断标准
2026年03月16日
论正当防卫及其限度的判断标准
正当防卫条件的把握以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分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难题。我国刑法典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规定得较为抽象。类似正当防卫必要限度这样的授权性规定,要求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行使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公民正当防卫权所遭遇的最为严重的阻碍,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紧迫性要件的增设。法院时常通过在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之外以不法侵害缺乏紧迫性为由,从根本上否定行为人享有防卫权。二是防卫限度判断中的唯结果论。即便肯定行为人拥有防卫权,但如果案件中出现了侵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那么法院往往倾向于以防卫过当为名否定防卫行为的合法性。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条款进行了大幅修改,以“鼓励公民自觉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更好地保护被侵害人的利益”为目的,试图以此纠正实践中对正当防卫控制过严的现象。但是,20 年来正当防卫司法实践的现状却表明,立法者苦心孤诣的努力对于消除以上两方面障碍来说效果似乎并不尽如人意。面对热点案件,学者的责任不仅在于推动个案正义的实现,更在于对案件中所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进行反思,以期使每个争议案件都能够成为促进基础理论、思维方法和价值立场革新与进步的里程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