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紧急避险制度法律适用的判断标准
2026年03月16日
论紧急避险制度法律适用的判断标准
我国《刑法》第21 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 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制度可以说是“紧急时无法律”的具体表现,即不能期待此时行为人能做出其他行为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在理论学界,有学者认为从功利主义出发,紧急避险没有使得法益受到损失,不应该被纳入刑法评价的范围,大多数刑法学者均认为紧急避险理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角度看,如果行为人在特定情形下不可能期待其为其他任何的合法行为,则认定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从而阻却违法。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有按照紧急避险处理的,也有基于过于慎重的考虑将避险人定罪的。面对紧急避险制度及其司法适用的困惑,笔者选取了几个典型案例来探讨紧急避险制度设置的价值,分析紧急避险制度的具体适用标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