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依据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 条: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兼顾维护家庭稳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宽严并用,区别对待。根据司法实践,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出于恶意侵占财产等卑劣动机实施家庭暴力;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曾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训诫,责令施暴人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与惩戒。

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第3 版),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274 页。

[2]黎宏:“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研究”,载《清华法学》2007 年第1 期。

[3][德] 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 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684 页。

[4]刘远:《期待可能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229 页。

[5][英]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局1985 年版,第234~235 页。(https://www.daowen.com)

[6]《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年版,第37 页。

[7]陈家林:《外国刑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325 页。

[8]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2 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242 页。

[9]谢雄伟:《紧急避险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71 页。

[10]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第208 页。

[11][日] 平野龙一:《刑法总》,有斐阁1975 年版,第253 页。

[12]谢雄伟:《紧急避险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76 页。

[13]陈璇:“家庭暴力反抗案件中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适用——兼对正当防卫扩张论的否定”,载《政治与法律》2015 年第9 期。

[14]张丽:“论家庭暴力反击杀人行为的防御性紧急避险”,载《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6 期。

[15]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5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