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自首制度及其司法适用

论我国的自首制度及其司法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同时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在司法实践中,就自首的本质、自首的处罚根据等方面的理解和把握各界还存在争议,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典型自首情形无法穷尽实践中的各种情形,导致认定个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仍然存在选择困难。自首的本质是判定自首成立的标准。把握自首的本质,不能依靠直观感受,也不能把自首的构成要件进行简单的排列组合,而是要从诸要件中提炼、领悟其更深层次的内容,从千差万别的自首行为表现形式中寻找自首行为的本质。在此,笔者选取了几个典型案例,对我国自首制度的立法和司法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首条件的判断标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