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 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 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注释】
[1]边学文:“论自首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载《法学杂志》2010 年第11 期。
[2]周峰、薛淑兰、孟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和适用”,载《人民司法》2011 年第3 期。(https://www.daowen.com)
[3]袁满:“对‘李昌奎案’中自首情节认定和量刑的分析”,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11 年第12 期。
[4]徐安住:“自首制度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基于《刑事审判参考》28个示范案例的实证分析”,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1 期。
[5]卢珺:“论自首的本质”,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 年第11 期。
[6]徐竹凡:“明知已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抓捕应认定自首”,载《人民司法》2011 年第10 期。
[7]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375 页。
[8]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第30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