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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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第一部分 法学理论

权威与基于意志的理由——对拉兹理由论权威观的反思批判

一、权威的可能性难题

(一)沃尔夫的权威与自主悖论

(二)权威指令与内容独立、断然性理由

二、拉兹的理由论权威观

(一)服务型权威观

(二)优先性命题

(三)对拉兹权威理论的批评:意志是必要的吗?

三、夏皮罗的意志论权威观

(一)约束模式权威观

(二)对约束模式的评介

(三)仲裁模式权威观

(四)对仲裁模式的评介

四、张美露的混合意志论

(一)价值关系的四分法

(二)权威与基于意志的理由

结 论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性质和适用规则

引 言

一、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相关理论的考察

二、理解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框架

三、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性质的认识

四、对于法律解释方法适用规则的思考

结 论

第二部分 法律史学

多元司法:明清时期非正式诉讼制度兴起的法律社会史考察

一、问题的提出

二、明清时期民间社会中存在的主要非正式诉讼制度

(一)血缘社会中的非正式诉讼:明清时期家族司法的广泛适用

(二)地缘社会中的非正式诉讼:明清时期乡约制度中的司法职能

(三)业缘社会中的非正式诉讼:明清时期会馆裁决的方兴未艾

三、明清时期非正式诉讼机制兴起的社会成因分析

(一)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为非正式诉讼制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二)熟人社会体系为非正式诉讼机制的扎根生存提供了土壤

(三)正式诉讼制度不畅为非正式诉讼制度的发展让渡了空间

四、余论:非正式诉讼制度的社会价值

清代州县陋规及其治理初探

一、州县陋规的含义及主要表现形式

(一)州县陋规的含义

(二)州县陋规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有关州县陋规的改革

(一)雍正朝之前

(二)雍正朝时期

(三)雍正朝之后

三、总结与反思

第三部分 宪法学

重大疫情应对中宪法团结理念观照

一、为何中国宪法有团结理念——从中西场域分析

二、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的团结理念

三、重大疫情的应对中的宪法团结理念

(一)宪法团结理念可构建重大疫情中的良性社会循环

(二)宪法团结理念在重大疫情中的具体应对

四、对宪法团结理念应对重大疫情的省视

结 语

言论自由的保护及边界

引 言

一、言论自由中的“言论”是“公言论”还是“私言论”?

(一)“公言论”与“私言论”界定

(二)“言论自由”中的“言论”何种性质?——“公言论”

二、“言论自由”高强度保护证成

(一)追求真理——“言论自由”的理想功能

(二)发展民主——“言论自由”的现实功能

(三)公民权利的宪法地位——限制国家权力侵入

三、“言论自由”保护的界限

(一)“外部理论”的有效运用

(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损害判断——“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

结 语

第四部分 行政法学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对象确定标准的实践检视与完善

引 言

一、附带审查对象确定的价值指引与规范内涵

(一)制度价值的立法考察

(二)审查对象确定讨论的规范阐释

二、附带审查对象认定的裁判考察

(一)研究样本的选取

(二)司法裁判思路的梳理

(三)司法裁判思路的总结与反思

三、附带审查对象确定标准的完善

(一)可予以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确定标准

(二)被诉行政行为与系争规范“依据”认定标准之完善

结 语

行政程序重开制度建立刍议

一、行政行为存续力效力的例外

(一)行政行为的存续力效力

(二)行政行为存续力的例外

二、行政程序重开性质之厘清

(一)行政程序重开的内涵

(二)行政程序重开决定的界限

三、行政程序重开的受理要件

(一)狭义行政程序重开的要件

(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程序重开实体规则的创制

四、行政程序重开的制度构建与诉讼衔接

(一)行政程序重开申请的处理

(二)行政程序重开制度与诉讼的衔接

结 论

“滥用知情权”判定之反思——基于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二、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理论和政府信息公开类型

(一)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理论

(二)政府信息公开类型

三、公民对应当公开的信息享有何种权利?

(一)信息公开申请的“权利”(right)属性

(二)公民对知晓应当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享有的二阶权利

(三)公民对知晓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享有的二阶权利

(四)小结:公民对知晓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享有“特权”(privilege)

四、对“滥用知情权”判定的反思

(一)“权利滥用”和“滥用知情权”的判定

(二)将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因素作为权利的正当化条件是妥当的吗?

(三)应对权利冲突的技术性方案

结 论

规划许可诉讼中“相邻权人”诉的利益

一、问题的提出

二、规划许可诉讼中相邻关系界定

(一)公法相邻关系的特殊性

(二)规划许可侵犯相邻权案件的特点

三、规划许可诉讼中相邻权人原告资格认定

(一)相邻权人利害关系认定的司法实践

(二)保护规范理论适用于相邻权人原告资格认定的妥当性分析

四、相邻权人救济之必要性

结 语

专家参与地方立法的多元基础与制度反思

引 言

一、专家参与地方立法的多元基础

(一)理性基础: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

(二)正当基础:提高地方立法工作透明度

(三)学术基础:耦合经验理论与本土实践

二、专家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困惑

(一)专家适格之问:如何保持专业中立?

(二)参与程序之疑:如何推进立法公开?

(三)奖惩机制之惑:如何避免制度空转?

三、专家参与地方立法的完善进路

(一)选任多元化:直接与间接并重

(二)参与规范化:公开与公正齐行

(三)奖惩精准化:责任与激励同在

结 论

论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之诉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意蕴、逻辑与路径选择

一、证明责任与行政行为无效

(一)证明责任之概念引入

(二)确认无效之诉的证明对象及证明责任

二、我国学界相关讨论之理论梳理与反思

三、规范说的理论考察及逻辑分析

(一)规范说的基本主张及理论优势

(二)规范说的行政诉讼法表述及运行逻辑

四、运用规范说重构我国确认无效之诉的证明责任

结 语

互联网背景下突发事件风险交流的制度建构——国家、市场、社会的再定位

一、问题的提出

二、突发事件风险交流的政府职责

(一)风险信息的供给义务

(二)虚假信息的规制义务

三、平台治理在风险交流中的作用

(一)平台风险信息治理的优势

(二)平台风险信息治理的局限性

(三)平台风险信息治理的具体构造

结 论

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选择权:规范、证成与建构

一、引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的规则缺失和现实困境

二、简易程序的选择与适用:对《行政诉讼法》第82条的观察

(一)适用案件范围的“相悖”

(二)“可以适用”的困惑

(三)当事人的权利

三、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三)行政审判职权主义中的当事人权利

四、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规范与建构

(一)简易程序选择权的实际意涵

(二)积极面向:双方当事人合意之下的选择

(三)消极面向:对依职权适用不当程序的异议

五、保障当事人简易程序选择权的程序机制

结 语

论风险规制视角下的疫情信息沟通

一、疫情信息沟通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疫情信息沟通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的疫情信息沟通制度(https://www.daowen.com)

(二)疫情信息沟通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三、疫情信息沟通的理论基础:风险规制

四、风险规制视角下疫情信息沟通的核心要素

(一)信息沟通的主体:专家权的规制

(二)信息沟通的内容:区分数据和信息

(三)信息沟通的对象:公众参与的规制

五、公共卫生风险治理的信息沟通体系构建

结 语

食品监管中的信息工具研究——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负面信息披露为例

一、引 言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负面信息披露的性质探讨

(一)监管机关与公众之间:负面信息披露作为一种事实行为而存在

(二)监管机关与被披露信息所针对的主体之间:负面信息披露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而存在

三、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规定层面的问题

(二)制度执行层面的问题

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关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负面信息披露的制度完善

(一)贯彻比例原则

(二)遵从正当程序

(三)允许信息更正

结 论

履责之诉适当性之反思

一、问题的提出与界定

(一)宏观视角:审理类型化

(二)微观视角:个案考察

二、履责之诉适当性的不同立场

(一)“分解行政行为论”

(二)“具体权利侵害论”

(三)“诉讼目标论”

三、履责之诉适当性的理论生成路径

(一)履责之诉的中国生成——行为类型模式

(二)履责之诉的域外生成——诉讼目标模式

四、诉讼目标模式的启示

(一)诉判关系的理论定位

(二)主客观均衡的诉讼制度变革

(三)行政诉讼类型化

沃恩索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引 言

二、沃恩索引的诞生背景

(一)规范梳理:从《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到《美国信息自由法》

(二)实践考察:秘密审查与高度遵从的两难抉择

三、沃恩索引的机制与功能

(一)沃恩诉罗森:程序工具之创设

(二)明确性要求

四、沃恩索引的实践形态考察

(一)“代表性”沃恩索引

(二)“格式化”沃恩索引

(三)“重复性”沃恩索引

五、沃恩索引对我国国家秘密不予公开案件司法审查的启示

(一)类似的困境

(二)沃恩索引借鉴之思考

结 论

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的界定与保护

导 语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的界定不清

(二)主动公开欠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机制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有规范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过于粗糙

二、从“空间”到“信息”个人隐私范围的再界定

(一)传统隐私权概念的局限与发展

(二)以识别为核心的“信息隐私”

(三)我国利用“信息隐私”重新界定个人隐私的依据

三、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制度的建构

(一)建构的理论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上的具体制度建构

四、救济程序的完善

结 语

论违法行政行为已执行的裁判

一、司法实践的争议

(一)行政拘留与可撤销

(二)开除决定与可撤销

二、问题的界定

(一)何为行政行为已执行

(二)裁判方式的选择争议点

三、执行完毕与恢复原状的考量

(一)现有学说的观点——能否恢复原状作为判断基点

(二)司法实践的观点

四、适用确认违法判决及其论证的批判

(一)将执行完毕与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关联

(二)反向论证——恢复原状作为补救措施

(三)域外立法作为论证的补强

五、结语:撤销判决作为行政行为已执行的合适判决方式

第五部分 法与经济学

表决权拘束协议效力问题研究——基于契约法与组织法双重视角展开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有效性及其审查规则

(一)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有效性

(二)表决权拘束协议有效性审查规则

三、效力深度:表决权拘束协议能否对公司产生拘束力

(一)组织规则、股东协议与公司自治规范

(二)表决权拘束协议具有组织法效力之正当性

四、效力强度:表决权拘束协议与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冲突

(一)表决权拘束协议与公司决议效力冲突的两种思考进路

(二)回应实践:表决权拘束协议对公司决议的影响

(三)影响表决权拘束协议效力强度的因素

结 论

第六部分 军事法学

自主武器系统的定义问题研究——以国际人道主义法为视角

一、自主武器系统定义的现状与分析

(一)ICRC 指导性定义

(二)不同国家的工作性定义

二、解析与重构:自主武器系统的定义标准

(一)自主性

(二)功能性

三、国际人道主义法视角下自主武器系统的法律性质

(一)“工具论”路径——武器或作战方法与手段

(二)“智能体”路径——战斗员

结 论

第七部分 体育法学

领域法视野下的体育法

引 言

一、什么是体育法学

二、体育法学术归属论证

(一)体育行政法论

(二)教科文法律部门论

(三)综合体育法论

(四)行业法论

(五)独立法律部门论

三、领域法学研究范式

(一)领域法的主要内涵

(二)体育法是否为领域法

结 语

兴奋剂检查主体的告知义务研究

引 言

一、兴奋剂检查告知义务的基本理论

(一)权力对权利的义务:兴奋剂检查告知义务

(二)权力主体告知义务的设定基础:正当程序

二、规范探索:兴奋剂检查告知义务的主要内容

(一)兴奋剂检查告知义务的主体

(二)兴奋剂检查告知的对象

(三)兴奋剂检查告知的内容

(四)兴奋剂检查告知的形式

(五)兴奋剂检查告知的法律后果

三、规范评析:现行兴奋剂检查告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身份告知义务规范模糊

(二)被告知对象拒检规定不明

(三)告知主体责任制约缺乏

(四)告知瑕疵法律后果不清

四、几点建议:兴奋剂检查主体告知义务所生争议的解决

(一)于WADA:明确规则有关告知义务的模糊地带

(二)于检查人员:善用书面笔录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三)于运动员:尽量配合检查慎用私力救济

结 语

第八部分 卫生法学

活体器官移植“供体—受体”关系的法律规制研究

一、活体器官移植的现实拷问

二、活体器官移植“供体—受体”关系的立法规制

(一)限定“供体—受体”关系范围的立法考量因素

(二)我国立法对“供体—受体”关系的限定

(三)域外法对“供体—受体”关系的限定

三、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供体—受体”关系立法完善

(一)对活体器官移植整体上仍应秉持保守立场

(二)“供体—受体”关系范围的重构

结 语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完善对策

引 言

一、计划生育的内涵解读

(一)文义解释:国家干预生育的行为

(二)历史解释:多重考量下的动态干预

(三)目的解释:以人口调控为核心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原因

(一)计划生育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二)计划生育制度实施受阻的原因

三、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

(二)汇聚多元力量柔性执法

四、结 论

第九部分 教育法学

高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新探——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授权组织论”为切入点

一、田永案与“授权组织论”的提出

二、“授权组织论”的逻辑误区

(一)形式逻辑误区:无法证成

(二)实质逻辑误区:高校自主权

三、高校与行政诉讼被告关系桥梁搭建

(一)公共行政理论下的被告资格

(二)“公务法人”概念的引入与被告资格的发展

结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