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与反思

三、总结与 反思

前文中,笔者探讨了州县陋规的主要表现形式及清代历朝对陋规采取的治理措施。州县陋规由来已久,亦不是仅存在于清朝,如前所述其最早出现于南宋,也许在此之前亦有“陋规”之流只是不作此称呼罢了。陋规长期存在的原因非常复杂,本文在此不再详细展开讨论,仅反思一点:为何清代州县陋规屡禁不绝?欲厘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另一个问题,即为什么“火耗归公”的做法在短时间内取得了成效呢?原因在于雍正推行“火耗归公”政策的目的有二,其一是为了规范陋规,惩治腐败,更深层目的是通过规范陋规来达到澄清吏治,弥补亏空的效果,本质上是稳定统治,因此改革陋规不是将陋规完全革除,而是将此前名目繁多的各类“暗规”变成“明规”,防止各级官员滥收私收;同时归公之耗羡由中央用来填补亏空,负担地方的行政办公支出及官员养廉之费用。此法从陋规本身及其背后的存在原因两个方面对陋规进行规制,因此才效果显著。

“火耗归公”政策最后未能坚持下来,其中不乏后任皇帝对于革除陋规态度暧昧、不够坚定等因素,但笔者认为更深层次的原因应该是州县陋规的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它确实填补了州县政府及官员的部分支出空白,而这部分支出空白是“火耗归公”也弥补不了的。正因此,州县陋规的革除才困难重重且反复不断。

州县陋规的历史必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古代中国是典型的农业国家,小农经济发达,即使到了清代,工商业、手工业逐渐发展起来,但国家经济的主体支撑仍然是农业。农业对于自然环境的巨大依赖性决定了古代社会财政的脆弱。若是风调雨顺的丰收之年,那么国库会丰盈不少,百姓也能够安居乐业;若是不幸遇上了天灾,例如旱灾、洪灾、蝗灾等,那么可能百姓辛苦一年的庄稼都会颗粒无收,由此下至百姓上至中央都会财政紧缩。不仅如此,中央还要赈济受灾百姓,尽力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恢复生产,这些都需要充盈的国库作支撑。所以即便在古代,治理一个偌大的国家,也需要雄厚的经济力量支持,可惜的是,古代社会不具备这样的能力或者说经济力量很弱,因此,许多原本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开销需要地方官吏们自己想办法解决。在这种背景下,陋规一直久禁不绝也就不足为奇了。二是除却古代社会经济力量薄弱这一点以外,古代中国的中央集权制亦是陋规久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自秦至清,我国古代一直是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为治理国家,各地方都要定期向中央缴纳赋税。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国力确实越来越昌盛,国库亦逐渐充盈,但与此同时带来的是地方财政自主权的逐渐弱化。以火耗为例,火耗归公后是中央对经费的严格把控,地方欲动用或支出归公后的火耗费用皆需由皇帝批准,非常困难,这也是“火耗归公”政策最终没能坚持下来的重要原因,而陋规则填补了这部分中央财政不负担或需要灵活支出的空白。综合上述两个原因,笔者认为陋规的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

最后,研究清代的州县陋规问题也引发了笔者的一些思考。清代州县陋规的一大特点便是杂、多、繁。由前文所述“州县陋规的主要表现形式”可知,州县陋规的名目数不胜数,十分庞杂;不仅如此,各地陋规的标准亦不相同,由此给了许多官吏收取陋规的可乘之机。以史为鉴,现今社会的税费名目应当尽可能地确定、统一、明晰,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经济保持健康向上的发展态势,同时避免少数工作人员有额外收费的机会,防止腐败。

另一思考便是基层政府的人员配置问题,如前文所述,我国古代一直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且增长稳定。州县作为最小一级的行政单位,承担着非常重要且繁重的治理责任,但与繁重任务不相匹配的是每州县仅有极少的官吏是划归在正式“编制”之内的,换言之,有大量官吏需要州县官额外雇佣,且费用亦由州县官个人承担。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由此陋规便产生了。当今社会,我们仍要警惕这类情况的发生,“人事协调”是防范人浮于事或腐败行为产生的重要方法,同时也应该重视公务员的待遇情况,尤其是基层公务员,他们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密切,工作非常辛苦,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有助于防范腐败的发生,促使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1]唐逸,中国政法大学2018级法律史专业硕士。

[2]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版,第6913页。

[3]韦庆远:“论清代官场的陋规”,载《明清史新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286页。

[4]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18~319页。

[5]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第504页。

[6]李映发:“清代州县陋规”,载《历史档案》1995年第2期。

[7][美]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

[8][美]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9][美]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10]《钦定皇朝文献通考》卷九十《职官考》。

[11]《钦定皇朝文献通考》卷九十《职官考》。

[12][美]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13]徐赓陛:《不自慊斋漫存》卷五《覆本府条陈积弊》。

[14]周镐:《上制军条陈利弊书》。

[15]《钦定皇朝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

[16]《世祖章皇帝实录》卷八十五。

[17]何本方:“清代户部诸关耗羡归公的改革”,载《南开史学》1984年第2期。

[18]《经世文编》卷二十一、卷二十四。

[19]《滇南矿厂图略》。(https://www.daowen.com)

[20]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载《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

[21]《清实录·高宗》卷二十一。

[22]《经世文编》卷二十四。

[23]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载《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

[24]《学治臆说》(上)。

[25][美]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86页。

[26](清)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三《纪耗羡归公》。

[27]《清世祖实录》卷一七。

[28]《清会典事例》卷九六《吏部处分例·馈送嘱托》。

[29](清)陆陇其:《三鱼堂外纪》卷一《时务条陈六款》。

[30]《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册),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34页。

[31](清)蒋良琪:《东华录》卷二十三。

[32](清)蒋良琪:《东华录》卷二十四。

[33]《清世宗实录》卷二。

[34](清)蒋良琪:《东华录》卷二十五。

[35](清)蒋良琪:《东华录》卷二十五。

[36]《清史稿·诺民传》。

[37]《清史稿·诺民传》。

[38]《清世宗实录》卷六十一。

[39]《清史稿》卷一二一《食货二》。

[40]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7~498页。

[41]《清世宗实录》卷一一三。

[42]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五《食货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539页。

[43]《清高宗实录》卷三十六。

[44]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二,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3页。

[45]《清仁宗实录》卷四二。

[46]《清宣宗实录》卷四。

[47]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卷四《道光朝州县陋规之纷议》,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4年版,第21册第207页。

[48]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嘉庆二十五年十月初八日,康绍镛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