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说的理论考察及逻辑分析

三、规范说的理论考察及逻辑分析

要进一步把握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机理,就需要从诉讼制度本质上审视行政诉讼的特性。行政诉讼作为诉讼制度的一种,其首要功能与民事诉讼相同,都是以解决纠纷作为基本任务,而纠纷解决的前提则依赖于通过当事人提供证据还原事实真相。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故在证明责任上两种诉讼制度具有相似的理论基础。始于民事诉讼规范的“规范说”理论因其具有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而被作为通说为德国学界所接受,也引起了我国诉讼法学者的注意。[32]但学界对通过“规范说”理论重构确认无效之诉中的证明责任明显关注不足,且存在着对民法规范与行政法规范不加区分,就直接照搬“规范说”理论适用于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理论误区。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规范理论及其修正予以“正本清源”,以发挥其对我国确认无效之诉证明责任分配的建构作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