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沟通的主体:专家权的规制

(一)信息沟通的主体:专家权的规制

风险规制的前提是能对风险进行评估,从公共卫生角度而言,风险常常具有专业性,因此对风险的评估是一个以自然科学为基础的客观过程。我们无法要求规制者和普通民众具备公共卫生领域高深的专业知识,但规制者和民众确实是重大公共卫生决策的直接制定者和最终影响者,他们对疫情信息迫切渴望,但他们由于能力有限又不得不依赖领域专家。因此,信息沟通的真实客观有效首先有赖于科学专家能够扮演“诚实代理人”(honest broker)[23]的角色,能够做到诚实、政治中立、价值中立。但由于传染病领域作为一种风险领域,对风险的评估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不同的专家可能由于考虑问题的角度和所掌握知识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判断。在现代社会,风险也更多体现为一种综合性问题,对专家应对风险的要求更高。比如在传染病疫情的应对中,应形成一个完整的专家团队,综合公共卫生、行政法学、经济、社会学心理学领域的专家进行研判,从而形成一致意见。理想状态下,专家团队里的成员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当保持价值中立,不因舆论、社会恐慌或是其他外界因素等干扰而影响科学判断,从而进行充分的科学研究和分析,得出结论。因此,要增强专家全体的协作性和独立性,给其一个平台和空间来表达对风险的评估,综合当今世界各国涉科学技术的行政决策或立法程序来看,可以参考建立听证制度。[24]同时,谨慎对专家行使“警察权”,在专业领域谨慎定义“谣言”,这样专家才可能免除后顾之忧,敢于发表真实而科学的意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