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效力深度:表决权拘束协议能否对
公司产生拘束力
在对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有效性予以承认的前提下,应讨论的是有效的表决权拘束协议具有何种效力。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本质是合同的一种,一般而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协议仅能约束缔约当事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是全体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也不能当然地对作为独立法人的公司产生拘束力。然而表决权拘束协议作为公司法上的合同,其缔约主体皆是公司成员——股东,而协议内容亦不仅是股东间私人利益(right)的交换,更是股东对公司权力(power)进行安排,是商法(或公司法)所独有的契约,[35]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司法是一种典型的团体法,是公司成员组建公司这一团体而应该遵循的特别私法,不能仅依照民法的规则和理论对其进行规制。[36]不应简单依据“债的相对性”等合同法基本原则对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讨论。“深度问题”讨论的是表决权拘束协议作为一种股东间契约,其能否和公司章程等组织规则一样对公司产生拘束力,即讨论表决权拘束协议在公司治理架构中的效力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