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三批试点单位、全省第二批试点单位和暂缓通过的全省第一批试点单位须分别对照备案任务书、年度检查意见表和专家验收意见,撰写总结报告,并提供佐证材料。总结报告应包括:试点目标完成情况、工作成效及创新点、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