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 一般规定
2025年09月26日
4.8.1 一般规定
1.辅助坑道口的截水、排水系统和防冲刷设施应在隧道施工前妥善规划,尽早完成。坑道口或斜井的洞门或竖井口锁口圈亦应尽早施作。
2.辅助坑道支护应符合设计要求。辅助导坑洞口或井口、软弱围岩段、辅助坑道与正洞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辅助坑道与正洞的连接处支护后,应及时施作二次衬砌,在特殊情况下,应在开挖前采取超前支护措施。
3.辅助坑道口边、仰坡开挖及地表恢复应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辅助坑道口边、仰坡开挖不得采用大爆破,开挖坡面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防护和支护,山坡危石应全部清除。
4.辅助坑道与正洞交叉口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先加固、后开挖。根据地质情况,辅助坑道与正洞边墙相交的3~5m范围的初期支护应加强,必要时浇筑混凝土衬砌。
(2)辅助坑道进入正洞的门洞应浇筑钢筋混凝土(或型钢)门架或过梁。
(3)辅助坑道进入正洞后的挑顶施工应从外向内逐步扩大,并始终保持逃生通道的畅通。
5.辅助坑道施工应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和现场监控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