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 一般规定

7.4.1 一般规定

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建设单位列支,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专门用于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管理等所需的资金。

2.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遵照“按规提取、合理使用、确保需要”的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等确定提取标准。

3.建设单位在招标阶段应根据项目风险等级单独编列安全生产费用的总金额或比例、预付金额或比例、计量支付方式与时限、具体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中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安全费用总额支付方式、使用范围和调整方式等。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确定后计量支付。

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一般不单独计量支付。若建设指挥部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计量支付的,超出部分可以在其他暂定金额项目中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6.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