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2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7.4.2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1.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

2.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分别确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以总价形式单列作为固定报价,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并分别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安全生产费用应以招标控制价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第900章费用之和,扣除安全生产费和机电工程设备购置费)为计算基数按规提取,提取标准不得低于1.5%(不含改、扩建工程专项交通安全维护费),其中房建工程不得低于2.0%。

3.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和计量办法,并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具体支付子目。

4.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增加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安全生产费用清单中增加相应项目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