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原则、方法和时限
2026年06月05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报告原则、方法和时限
(一)报告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应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二)报告方法和时限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h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h内向疫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疫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h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h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三)报告方式
以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为基本报告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为责任报告人。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责任报告人还应通过其他方式确认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信息。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原则上以“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为主,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时,可以使用其他方式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和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