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第三国移民法的基本内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三章 欧盟第三国移民法的基本内容

欧盟对第三国国民的规制至少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第三国国民的短期停留(主要以经商或旅游为目的3个月以下停留);第二,第三国国民根据相应的条件享有的居留权(主要是指持有以工作、学生或研究为目的的较长时间居留,特别是3个月以上的长期居留);第三,第三国国民的家庭团聚权(欧盟公民的非欧盟公民亲属以家庭团聚为目的的入境居留);第四,难民与避难人员的居留权(出于对第三国国民人权的关切,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以人道主义方式给予的入境居留许可)。从严格意义上来看,第一种情况不以“居留权”的获得为前提,只能称作是“过境”而非“移民”,所以并非本文的研究重点。

事实上,因为第三国国民鉴于身份问题上的“不完全性”(与欧盟公民身份的全面性相对而言),在欧盟一级的制定法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欧盟次级立法提供统一的最低标准的适用性标准基础上,主要由成员国国内法范畴内的各国移民法予以调整。欧盟法系统内对第三国移民的问题用如下几种方式予以调整:

一、欧共体条约(非直接方式)及条约下的次级立法文件(条例、指令为主)、欧盟条约、政府间协定或者协议;(https://www.daowen.com)

二、与欧盟公民因为家庭或雇佣方式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1]

三、欧盟(之前的欧共体)与第三国之间签订的国际协议(诸如1963年签订的欧共体与土耳其之间的联系协定);

四、判例,判例法在实践中对第三国移民权利的实质性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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