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范围与定义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调整范围与定义

FRD将“家庭团聚”定义为任何合法居留在成员国的第三国国民的家庭成员为了保持家庭的完整而在成员国作出的入境与居留行为,而不论在居民的入境行为之前或者之后所引发的家庭关系。[4]“第三国国民”指令援引了《欧盟条约》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即“任何合法居留在欧盟成员国领土的非欧盟公民”。(https://www.daowen.com)

关于指令的调整范围,其第2条明确规定是指“合法地居留在成员国领土的第三国国民”;其第3条规定“本指令的家庭团聚不适用于作为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也同时意味着不适用于居住在本国领土的欧盟公民的家庭团聚,欧盟公民的家庭团聚问题仅仅适用本国的国内法;根据第3条第2款第a、b节的规定,本指令也不适用于已经申请难民或者申请暂时性保护但正处于等候决定中的情形;一旦难民资格确定,其适用第9条的规定。暂时性保护的问题适用Temporary Protection Directive(《暂时性保护指令》);[5]指令也排除了根据国际义务而实行的附带性保护以及因为各种机关给予的身份状态不确定的情形。根据指令相关条文,[6],欧盟在内部与国际上诸多协定的相关内容已被吸收。指令第2章第5条第3款和第2章第3条第10款相关内容也规定,指令在领土范围内也仅仅适用于欧洲大陆地区(英国、爱尔兰与丹麦并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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