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蓝卡持有人的家庭成员
根据HQE指令第15条的规定,FRD适用于蓝卡持有人的家庭成员的准入问题。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限制:1.家庭团聚不能将指望建立在蓝卡持有人具有合理的获取永久居留资格的前景以及最低的居留期限上;2.涉及家庭成员团聚指令的融合条件与措施仅仅适用于已经被授予了家庭团聚资格的人们身上;3.为了给家庭成员签发居留许可的较短的最长期限术语被这样描述,“最迟在从申请被接受之日起6个月内”;4.家庭成员的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应当是1年;但是同样签发给蓝卡持有人的有效居留许可期间也是如此;5.成员国不应当适用任何关于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方面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指令第18、19条的规定,蓝卡持有人可以迁徙至第二成员国从事相关的高技术职业,其已经在第一成员国团聚的亲属可以陪同其前往。FRD指令中关于家庭成员的部分虽有减弱但是应当“比照适用”(Mutatis Mutand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