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共同避难政策的主要内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三节 欧盟共同避难政策的主要内容

CEAS欧洲共同避难体系的法律基础是EC《欧洲共同体条约》第63条,这在TFEU《欧洲联盟运作条约》中设定于第78条项下,采用了一系列有关庇护、难民以及避难寻求者的法案措施,所有的措施都必须符合1951年《日内瓦公约》及其作为相关的“其他条约”的议定书。这些措施包括:1.确定在涉及第三国国民于某一成员国提起避难申请时决定由哪一个成员国承担责任的标准和机制;2.确定在成员国接受避难寻求者的最低标准;3.确定作为第三国国民的难民的最低标准;4.确定在成员国授予或撤回难民身份的最低程序标准。关于难民和避难寻求者的措施包括:1.给予来源于第三国又不能返回其原籍国的避难寻求者以及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提供暂时保护的最低标准;2.建立推动在成员国中接收并承担接收难民与避难寻求者后果之间保持平衡的机制。很明显从第63条可以看出,除了决定在难民与避难寻求者提起申请时建立成员国的责任标准,欧洲共同避难体系也开始启动最低标准的一体化实际操作。他们的思想路线是成员国首先需要在最低限度的标准上达成一致,之后开始提炼整个体系并通过共同的程序和统一的标准。第一阶段的任务完成之后,在决策程序内的变化也可以看作是两步走的反映:第67(1)条要求到2004年成员国应该在难民庇护立法方面一致行动,因为欧洲议会只扮演了咨询者的角色,反而通过采用一些基础性的规则和原则使合作决策机制运作起来。2004年12月22日理事会表明难民庇护领域内的合作决策机制将在2005年1月1日启动。(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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