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
在本书撰写的时候,中国的国际移民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受人关注,特别是所谓的双重国籍与投资移民问题。[1]
整体来看,在欧盟法上,双重国籍从来就不是一个问题。因为从欧洲经济共同体产生到欧盟一体化进程不断加深的整个过程,都是以国籍问题的淡化乃至承认国籍的双重性为前提的,甚至创造性地提出了“欧盟公民”的概念,欧盟公民和各成员国公民在实际生活中是同时适用的。尽管这一称谓在现实中存在不少问题(前文已述),但是这样的政治层面与法律层面的操作却有其深远的历史背景:各国除了拥有统一的基督教文明与希罗文明因素外,在漫长的中世纪时期,无论是国土还是所属国民,都是分分合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各国间经济差异不大(特别是在西欧地区)。在近现代市场经济兴起过程中,统一的内部大市场趋势很早就开始形成,无论王室还是平民,各民族国家之间存在长期频繁的互相通婚、经商、迁徙……该地区的种群伦理观念不像世界其他地区具有那么明显的特异性。从较近的背景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因对人民主权原则以及国际秩序的尊重,限制国家主权的行为在欧洲地区逐渐成为共识并在相关国家的法律中得以体现,[2]这也为欧洲地区国籍观念的淡化提供了思想渊源。传统的国籍问题在欧盟地区仍旧存在,主要针对的就是本书论述的第三国移民。但是在处理与欧盟各国的国籍冲突问题时,本书作者认为,在坚持本国利益的同时,出于国际交往的便利,也有必要考虑国际通行的做法。
投资移民是指按照移民接纳国的法律规定,在原住国具有相当资产并投资一定数额于某种法定资产,例如房产、股票债券、或者实体产业项目等,并在达到规定税收、雇工、居住年限等标准后,授予一定居留资格或永久居留资格的第三国移民。自雇移民是特殊的投资移民,主要针对具有一定自雇经验并不以寻求雇主为目的的创业型第三国移民。[3]关于投资移民和自雇移民,目前在欧洲地区还没有形成欧盟层面的统一规定,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的经济和社会状况自行酌定。各成员国为了吸引投资,提高本国经济竞争力,纷纷以居留权为诱饵,争夺各国所谓的高净值人群,例如匈牙利规定投资国债即可移民,西班牙、葡萄牙规定购买若干额度的房产即可移民等。可以发现,欧盟实施相关政策的国家都是在参考传统移民大国的一些移民法律和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细节有待完善,在具体操作程序中还有很多关于第三国移民权利救济的规定需要加强。由于各成员国对该政策的规定与适用不尽相同,已经造成纠纷。[4]至于如何发展及欧盟层面如何协调规范,还有待进一步观察研究。
曹伟峰
2014年7月(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国内公务机关开始清查持有多国护照的官员,中科院修订相关条例,清退具有双重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院士;国际上传统移民大国开始不断提高投资移民的门槛,甚至关闭投资移民的申请,例如加拿大停止投资移民审核造成几万中国富人起诉加拿大政府,美国暂停EB-5签证等。
[2]德国是欧盟成型并维护欧元地位的欧洲核心国家之一,战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特别强调,“任何人不得被迫违背自己的良心,使用武器为战争服役”,“导致扰乱各国之间的和平关系,特别是准备侵略战争的行为以及为达到这种目的而作的行为都是违宪的。它们被定为应受惩处的犯法行为”等。在欧盟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扩大的成员国在货币铸造,边境,资本与人员管理,乃至司法管辖权,外交与国防事务等方面对本国主权施行谦抑的原则。
[3]在传统的移民国家,例如加拿大,自雇移民主要针对的是具有一定成功背景的艺术家,画家,歌唱家,作家,特殊工艺人才等.
[4]自2011年开始,一百多位中国自雇移民申请人及其家庭和瑞典移民局陷入自雇纠纷,瑞典政府以虚假投资抽逃税收为由要对该部分中国申请人予以遣返,但是部分中国申请人以瑞典税制及移民细则规定不明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