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①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③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①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含项目退役);
②在野外开展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实验的(不含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