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放射源的分类
2003年7月,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发布《放射源分类》(IAEA-TECDOC-1191辐射源分类修订版),根据放射源危害性程度,按照危害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放射源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我国认真分析和研究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发布的《放射源分类》,并根据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贸易国际性强的特点,本着既考虑中国目前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使用的现实情况,又尽量与国际规定接轨的指导思想,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放射源分类办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