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包括生产单位向销售单位的转让、销售(含进口)单位向使用单位的转让、使用单位之间的转让等。按照“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一旦放射性同位素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则对放射性同位素应承担的安全和防护责任,以及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义务也要随之发生转移,因此,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不能随意进行,转让双方应具备相应的、可以进行转让的条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