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 放射源转让备案

7.2.4 放射源转让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明确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https://www.daowen.com)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管理制度是为了及时、准确的掌握我国放射性同位素的底数,实现放射性同位素的动态跟踪管理,避免对放射性同位素监管失控的一种科学的监管方式。当放射性同位素由生产单位转给销售商、由销售商或进口商转给使用单位、从一个合法使用单位转给另一合法使用单位后,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到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监管部门完成放射性同位素所有者的变更登记手续时,也就同时完成了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责任,以及接受监督管理义务的变更。未按时完成备案的,转出方将继续对转让的放射性同位素承担安全和防护责任,同时还将接受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