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辐射事故的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现行法规对事故的分级没再采用以往用失控放射源的放射性活度和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来表示,而是改用了比较容易理解的放射源的类别和人员受到辐射照射后的辐射效应(急性死亡、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表示。但对于失控的Ⅳ类、Ⅴ类源,由于一般不可能造成严重伤害,它们的危害方式主要表现为受害者受到了一定量的辐射照射,所以一般辐射事故用超过年剂量限值来表示。
严格来说,辐射源的类别完全依赖于放射性活度,而它又是在放射源的应用过程中不断减少的,所以源的类别也应随之改变(级别降低)。但是,各种使用形式的放射源基本属一个固定的类型(例如工业探伤用的放射源属于Ⅱ类,固定工业测量仪属Ⅲ类,湿度/密度计属Ⅳ类、穆斯堡尔谱仪属Ⅴ类等)。所以,只要知道失控放射源的用途,基本上就可以判定发生了何种等级的事故。当然,确定事故的最终等级还需要对放射源的放射性活度作最后判定,因为有时实际使用源的放射性活度可能已很小,从而事故也可能被降级。
事故分级中并没有给出放射性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的定量概念,但是联系到对放射源分类时所考虑的原则,由于污染,需要去污区域的范围虽然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源的类型和大小,是否散开或怎样散开,以及气象条件),可对Ⅰ类源,去污区域可能达到1 km2或更大,但几乎不可能将公共补给水源污染到危险水平;对Ⅱ类源去污区域不可能超过1 km2,也根本不可能将公共补给水源污染到危险水平。所以,这里的“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可以按约1 km2来考虑。对于“急性死亡”,辐射引起的死亡不同于一般的伤亡、电击与中毒等的死亡。辐射引起的死亡,即使受照剂量很大,其发病过程也要经过如潜伏期、假愈期、发病期和抢救期等阶段,因此,从受照到死亡往往也在10天以上,有时长达100余天,特别是当今医学抢救技术多样而有效,这个时间可能更长。但是,只要受照剂量不达到致死程度,受照人员总是可以被治愈并出院的。所以,人员受到大剂量照射后,当被授权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病愈并出院后,就可以排除“急性死亡”。对于致残,主要是指个别器官受到大剂量照射后可能要被截去而成残废,并影响正常生活。其因截去而致残的项目和排除截除的时间都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