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豁免准则
2026年06月03日
9.1 豁免准则
如果审管部门确认某项实践是正当的,并确认该实践中的源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18871-2002,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规定的豁免准则或豁免水平,或满足审管部门根据这些豁免准则所规定的其他豁免水平,则该实践和该实践中的源可以被豁免。
豁免的一般准则是:
(1)被豁免实践或源对个人造成的辐射危险足够低,以至于再对它们加以管理是不必要的;
(2)被豁免实践或源所引起的群体辐射危险足够低,在通常情况下再对它们进行管理控制是不值得的;
(3)被豁免实践和源所具有的固有安全性能确保准则(1)和(2)始终得到满足。(https://www.daowen.com)
如果经审管部门确认在任何实际可能的情况下,下列准则均能满足,则可不作更进一步的考虑,可直接将该实践或实践中的源予以豁免:
(1)被豁免实践或源使任何公众成员一年内所受的有效剂量预计为10μSv量级或更小;
(2)实施该实践一年内所引起的集体有效剂量不大于约1人·Sv,或防护的最优化评价表明豁免是最优选择。
可豁免的源与豁免水平参照《基本标准》中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