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在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jus gentium)而言的,它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1]日本民法典用的“民法”一词由法国民法典的“droit civil”翻译而来。[2]“民法”一词传入我国是在清朝末年。当时,清政府聘请日本学者松冈正义等人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传入我国,但当时不称“民法”,而称“民律”。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民法”一词源自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民法”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而非引自东瀛[3]。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始自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23日公布的《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4]人们在具体使用“民法”一词时,往往根据语境的不同而赋予其不同的含义。有时它指的是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有时它指的是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它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民法,它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及其相关学理的法律科学,亦即民法学。但严格来讲,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民法是民法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等。民法学则只是一种法律学说,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表现形式是论文、专著、教科书等。民法与民法学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民法学的发展会影响到民事立法,民事立法的发展也同样会影响到民法学的研究。这种相互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当二者呈现良好的互动关系时,这种影响是积极的,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当其中一方出现失误或问题时,则会给另一方造成消极影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