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调整对象
2026年01月15日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是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之所以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在于其有独立的调整对象。(https://www.daowen.com)
所谓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由民法加以规范,可以由民法解决其矛盾、冲突的特定社会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随着我国新的民事主体的出现以及立法的发展,这种概括已不全面,因为我国的民事主体除了公民、法人之外,还有合伙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同时,“公民”一词主要在公法上使用,在私法上使用“自然人”一词更为贴切。因此,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应科学地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根据体现的利益不同,民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民事财产关系和民事人身关系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