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主体的涵义
2026年01月15日
一、平等主体的涵义
平等是民法的本质体现,没有科学的平等观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发达的民法。这里所讲的平等是就一定社会关系中主体所处的法律地位而言的,若主体所处的法律地位相同,则是平等的;否则,就不平等。而主体地位平等正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关键所在,可以这样认为,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分。形式平等是指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发展机会上的平等。在现代民主社会,形式平等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确认,否则,社会就无公平、正义可言。实质平等是指主体通过实力的较量和社会的调节而形成的结果上的平等。实质平等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形态,但在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完全意义上的实质平等是做不到的,盲目地追求实质平等也是不现实的。因此,现代法律尤其是私法所确认和追求的主要是形式平等,亦即赋予主体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发展机会。(https://www.daowen.com)
就民法而言,其调整的主体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一旦进入民法领域就与其他主体一样,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也就意味着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意思独立、意志自由,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