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即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是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民法体系对于民事立法、司法和民法研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它一直是我国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目前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所亟待要解决的根本问题。通常认为,民法体系应包括:
(一)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制度主要是对民事主题(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及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等一般问题方面的规定。它包括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方面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制度、代理制度和时效制度等等。它是民法体系的基础。
(二)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它是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中所有权制度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它反映的是财产归属关系,即静态的财产关系,它既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也是财产流转关系的结果。当然,物权制度除所有权制度外,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前者表现为权利人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性;后者则是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三)债权制度
债是财产流转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是商品交换中的最一般的法律规范。债法规范的对象是债之关系,传统民法中债法体系是基于债的各种发生原因建立起来的,因各种债的发生能在形式上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效果的同一性”,这为确立债的一般规则奠定了基础。债的一般规则是对各种债的形式的共同规则的概括,富有抽象性,也是规范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原则,它对各种具体之债有着宏观意义上的指导作用;而债的分则是各种具体之债的具体规则,它具有实用性、针对性的特点。债的分则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它与债的一般规则共同建构了我国民法的债法体系。
(四)人格权制度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最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取得、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它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自无异议。基于人身权(主要是人格权)和财产权是民法的两大支柱,民事主体制度和侵权行为制度并不能概括、涵盖人格权制度的全部内容,只有单独设立人格权制度,才能全面展示人格权法的复杂内容,才能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所以,人格权应当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制度。(https://www.daowen.com)
(五)知识产权制度
对于知识产权是否应纳入民法体系,在立法上和理论上争议都很大。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在本质上仍然是私权,是一种人身权与财产权相结合的民事权利。其调整的对象是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的手段和适用的原则也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已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设有知识产权一节。在现行的合同中,也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利用作了专门的规定。应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民法调整的范畴。
(六)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侵权责任法是保障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对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或利益的侵害都将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法的范畴。
将侵权责任法从债法中独立出去,使其在体系上更具有开放性、完整性和实用性。传统民法将侵权行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统一规定在债法之中,使债法的内容过于庞杂;而且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与合同之债根本不同,将两种不同的债等同对待是不妥的。侵权责任法从债法中独立,并不是对债的概念和责任的否定,而是使其更加合理、更加符合逻辑,进而更加契合我国民法的体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负的法律后果,它是保护民事权利、促进民事主体积极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法律手段,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七)财产继承制度
继承法律制度是规定自然人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它既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相关,更与一国的文化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密切联系。继承是指基于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其产生的财产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一部分,所产生的财产继承权也是财产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是我国民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我们也应当承认,由于财产继承权主要是发生在具有一定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一些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财产继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