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2026年01月15日
三、民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如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https://www.daowen.com)
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新法直接废止旧法,如1980年通过的《婚姻法》第37条规定:“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二是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如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第43条规定:“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三是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如198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曾批准宣布1978年前颁布的部分法律失效。
关于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这赋予我国《继承法》以一定的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