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也就会形成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正确把握和区分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可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如下分类:

(一)财产民事法律关系和人身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依据其是否具有直接物质内容,分为财产民事法律关系和人身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也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财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如所有权法律关系,后者如债权法律关系。

人身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以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人身关系受法律调整后形成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属于人格权,监护权、亲属权等属于身份权。

此外,以继承权、知识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性质。

区分的意义在于:①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一般具有可让与性,而人身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②对财产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采用财产救济方式,而对人身法律关系的保护则主要采取非财产救济的方式。

(二)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这是对财产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分类。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直接支配物,无须义务人的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法律关系便是典型的物权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依赖义务人的一定行为,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义务人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实施一定积极的行为,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为一定行为。合同法律关系就是最典型的债权关系。(https://www.daowen.com)

区分的意义在于:掌握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不同特点,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民法中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大基本的财产权法律制度。

(三)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其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分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无须义务人的协助,即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而义务人只需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行为即可,这种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作为,如所有权法律关系。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权利的实现须依赖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因此,其义务人通常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并且义务人的义务通常表现为作为(即为一定行为),如债权法律关系。

区分的意义在于:正确确定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的范围及义务人义务的内容。在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人可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义务人的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作为。在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一般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因而义务人的义务通常表现为实施一定的积极行为(即作为)。

(四)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依据其内容的复杂程度,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在赠与法律关系中,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赠与人负有移转赠与物及其所有权给受赠人的义务,当事人之间只有这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两组以上的互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共同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出卖物并移转出卖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出卖人有义务交付出卖物并移转出卖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这是一组权利义务。同时,出卖人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和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这也是一组权利义务,买卖合同的内容就是由这两组互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共同构成的。

区分的意义在于: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正确适用民法规范。例如,在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义务人只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所以对其履行义务可要求的不十分严格。如赠与人可以不对赠与物负瑕疵担保责任。而在复合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双方互负义务、互享权利,所以法律对双方的履行行为都设有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