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护的终止
2026年01月15日
四、监护的终止
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未成年人已经成年或成年精神病人已恢复健康。未成年人成年,其自己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再需要他人监护,因此,为他们设置的监护当然终止;成年精神病人通过治疗恢复为健康的精神状况,同时也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此时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为其设置的监护也即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缺乏一方当事人,这种法律关系当然消灭。(https://www.daowen.com)
3.监护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资格的取得是以其自己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前提的,如果监护人自己丧失了行为能力,其监护人资格也当然消灭,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或被撤销监护资格。一般认为,监护人在年老、长期患病、服兵役、迁居、经济陷入困境等情况下,可以申请辞去监护,但辞去监护要经有关组织同意或法院裁定,应注意的是辞去监护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同时,《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利用监护之便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因此,也可以终止监护关系。
5.其他原因引起的监护关系终止。如:夫妻离婚,导致配偶身份终止而引起的监护人身份消灭;收养关系解除,导致养父母对养子女监护人资格的消灭及被监护人的户口迁移,住所地变更导致有关组织的监护人资格消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