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然人的住所
2026年01月15日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是一个人生活的中心地。近代各国住所的设立通常有两个标准:一是自然人长久居住的事实,即体素;另一个是自然人长久居住的意思,即心素。大陆法系比较强调前者,一般以实际的长期居住地为住所;英美法系比较强调后者,一般以具有长期居住意思的地方为住所。
(二)住所的确定
1.住所与居所。居所是自然人居住的处所,通常是指自然人为特定目的暂时居住的地点。居所可以有两个以上,但如果自然人经常居住某一居所,并且有久住的意思,那么该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一个自然人只能有一个住所。(https://www.daowen.com)
2.住所的确定。《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另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住所在民法及其他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①住所是确定公民失踪的标准之一。公民离开住所,音讯消失,达到一定年限,可确定其失踪。②住所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在民事诉讼法中,一般案件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③住所是确定继承活动进行地点的依据,通常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进行。④住所是决定婚姻登记管辖的依据,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自然人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手续,必须到双方或一方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此外,户籍还是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文书送达地以及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