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026年01月15日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是《德国民法典》的首创,它将一切基于意思表示而使民事权利得、失、变更的规律统一由“法律行为”加以说明[1]。(https://www.daowen.com)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进行的,能够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都是民事行为。但是,并非一切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又可分为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能够按照行为人事先所追求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则主要表现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等。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包括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和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两类。综上分析,民事行为的范围大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二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