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身份权的特征
2026年01月15日
二、身份权的特征
1.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所谓身份利益即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法律对身份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形成的稳定的社会关系。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没有身份权或丧失身份权,民事主体的资格依然存在,其仍然可以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身份权也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权利。民事主体享有身份权是以其取得一定的身份为前提,而身份的取得则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或法律事实。当然,民事主体身份的丧失也必然会导致其身份权的消灭。另外,身份权还可因民事主体严重的违法行为而被剥夺。如荣誉权就可因民事主体实施违法行为被剥夺。(https://www.daowen.com)
4.身份权的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一体性。身份权虽然名为权利,其实处于权利与权限的过渡之中,是边缘形态的权利,因而含有义务的成分。对于某些权利而言,不仅是权利,而且也是义务,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配偶权、亲权。
5.身份权虽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相关联。身份权中某些具体权利如抚养、扶养、赡养的请求权等就具有明显的财产因素。当然,这些权利并不是以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为目的,而是基于一定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