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

要理解所有权的概念,必须正确理解财产权、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债权这几个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财产权是多项民事权利的集合,即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的集合。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相对于财产权来说,财产权是上位概念,所有权是下位概念。所有权属于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制度构成民法中一项相对独立的制度,统称为物权。简而言之,所有权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又属于财产权的范畴。

(二)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除具备物权的一切特征外,还具有以下显著特点:(https://www.daowen.com)

1.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所有权的绝对性是与债权相比较而言的,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除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是不特定的;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则是特定的。在权利的实现方面,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是作为);而所有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涉,所有权人便能实现其所有权。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所有权的全面性,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可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所有权的全面性又称为所有人对物的全面支配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根本标志。所有权作为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对物所行使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且须受所有权人的一定制约。例如,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房屋租赁人只享有对所租赁房屋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而不享有对所租赁房屋进行买卖、再租赁等处分权能;房屋租赁人要对所租房屋进行转租,必须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否则,转租行为无效。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的排他性,是指所有权是独立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由于所有人享有独占的支配权,从而决定了所有权与其各项权能的分离不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只是暂时的分离,他人不可能在原所有权仍未消灭的情况下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对集体所有权或私人所有权进行干预是常见的。但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并不影响所有权的排他性。可以把对所有权的限制理解为所有权排他性的例外情况。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的弹力性,是指所有权内容可自由伸缩。如,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其所有的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则所有权自动恢复其圆满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利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的弹力性,为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和他物权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所有权的永久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除因标的物灭失、取得时效、所有人抛弃及其他法定事由而消灭外,可永久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