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有权的限制

三、所有权的限制

自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时代,所有权就一直被看成是绝对权,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致权利人滥用权利,以行使自己的所有权为由,妨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从19世纪开始,随着社会本位思潮的兴起,世界各国均认识到,过分强调所有权排他性弊大于利,因此纷纷立法予以限制。这些立法中最著名的,是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的“所有权承担义务、所有权的行使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原则。目前,“所有权负有义务”已经成为引导个人合理行使权利的公理性原则,其具体表现是以公法和私法的规范限制所有权。

(一)私法规范对所有权的限制。途径主要有:

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实现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要将所有权的绝对权性质限制在社会利益所许可的范围内。例如,法律禁止流通之物,所有人不得随意转让;所有人出租财产不得违法收取高额租金;所有人不得将其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2.设定他物权。所有人以在自己的所有物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来限制其所有权。

3.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相邻关系。例如,房屋所有人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维护和照顾相邻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方的利益。

4.无过错责任。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要求没有过错的所有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5.从主体角度对所有权进行的限制。例如,土地等部分资源类的物只能由国家或者集体享有,详见下文所有权的种类。

(二)公法规范对所有权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

关于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所有权的征收、征用制度。

1.征收。根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所谓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土地的,应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及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征用。根据《物权法》第44条的规定,所谓征用,是指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动产、不动产。

征用不转移物的所有权,故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后无论是否毁损灭失,都应当予以补偿,只是补偿的数额不同而已。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征用与征收的区别在于:①征用针对集体、个人财产的使用权,而征收则针对被征收财产的所有权;②征用是为紧急需要,征收则是为公共利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