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对全部共有财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是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共同关系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不会产生,而丧失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会解体。共同共有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的当事人之间。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共有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就不划分各人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以分割共有财产,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都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权利义务的享有和分担上,既没有份额之分,也不存在厚此薄彼的问题。
(二)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以利于共有纠纷的处理。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主要有:
1.享有所有权的方式和内容不同。按份共有人是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共同共有人则是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共有关系发生的范围不同。共同共有一般只发生在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中;而按份共有可以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存在。
3.对共有人权利的限制不同。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可以将自己的份额部分转让给他人;而共同共有人则不享有此权利,即在共有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出或转让自己的份额。
4.终止的要求不同。按份共有关系可以基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或各共有人的协议一致而终止;而共同共有关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一般不得终止。
(三)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共有。处分共有财产或者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的,除另有约定外,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https://www.daowen.com)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因对共有财产进行维护、保管、改良等所支付的费用由各共有人共同分担。各共有人因经营共同财产对外发生债务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
共同共有的消灭主要是因共同关系的终止而引起的,例如婚姻关系终止引起夫妻共有关系的消灭;共同共有也可以因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共有物灭失、转让给他人等。
(四)共同共有的类型
在我国,常见的共同共有有如下几种:
1.夫妻共有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用合法收入共同购买的财产等。《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前财产在婚后如果用共有财产进行重大修缮,通过修缮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此外,夫妻双方通过协商,以其他方式确定夫妻间财产归属的,如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依夫妻双方的约定。例如,《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尤其是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例如,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民间习惯上往往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签订合同。另一方虽未签订合同,但知道买卖的事实并未表示异议的,应当认为其默示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夫妻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遗产开始继承时,才能进行分割。
2.家庭共有财产。在我国,家庭关系不限于夫妻关系,还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之间的关系。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例如,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概言之,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入和所得。
家庭共有财产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生产为目的,每个家庭成员都对其享有平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间另有约定外,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取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家庭共有财产只有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进行分割。
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概念是不同的。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其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等。而家庭共有财产则不包括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
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于:①在分家析产时,只能对家庭共有财产而不能对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某一共有人死亡,财产继承开始时,必须把死者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分出,作为遗产继承,而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都作为遗产继承。②因生产经营活动而负债时,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③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和生产需要所付出的开支,由家庭共有财产负担。不是为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生产的需要,而是为满足个人需要作出的开支,应由个人财产负担。
3.共同继承的财产。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数继承人对遗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一般情况下,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