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份共有

二、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各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的意志决定的。例如,按出资比例决定各自的份额。法律要求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产生时明确各自的份额,如果各共有人的份额不明确,则推定其份额均等。在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共有人的份额决定了其权利义务的范围,共有人对共有物持有多大的份额,就对共有物享有多大权利和承担多大义务,份额不同,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也就不同。

按份共有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每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于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而是及于整个财产。

2.各个共有人的权利表现在一定份额上,这个份额既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物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享有一个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各共有人及其所享权利之间既是独立的,又是互相联系的,且相互间可以转让、继承。

(二)按份共有的产生和消灭

按份共有关系的产生原因很多,既可以因合伙、联营和共同投资而产生,也可以由共同购置而产生。

按份共有法律关系,可以因基于共有人需求而进行的分出、出让和赠与等消灭,也可因全体共有人的协议终止而消灭。

(三)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https://www.daowen.com)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对共有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为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方法,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不能由每个共有人随心所欲地行使其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任何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占有和使用财产。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时,都必须在预先确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否则,视为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财产或者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收益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对基于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利益,一般应按照各自所提供的财产份额进行分配。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自己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的权利。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与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处分是完全不同的。《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了按份共有财产的两种分割方式,即分出和转让。分出和转让是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的方法。所谓分出,是指按份共有人退出共有,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割出去。在分出份额时,通常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所谓转让,是指共有人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共有人可以自由参加或退出共有;各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将其转让给他人或遗留给他人继承,其他共有人不得干涉。如果共有是因合伙形成的,则共有人退出共有和转让份额,都要受合伙契约的约束。但共有人转让其份额,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4)有优先购买权。为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造成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害,《物权法》第101条规定,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所谓同等条件,是指转让人向其他共有人提出的转让份额的条件,与向非共有人提出的转让条件完全相同。但优先购买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否则自行消灭。并且其他共有人一经宣布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后便不得申请恢复。另外,共有人在用其他方式(如馈赠或互易)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理,当转让份额附带对让与人的某些人身条件(如赡养)时,其他共有人也没有优先购买权。

2.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1)承担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2)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务,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务关系的除外。

(3)对内按份承担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4)尊重他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在出售自己的财产份额时,必须首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如果其他共有人和非共有人都愿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出卖人应主动卖给其他共有人。如不尊重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将共有财产擅自卖给非共有人时,其他共有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其优先购买权,并请求法院确认该转让关系无效。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失,可以要求出卖人予以补偿。如果几个共有人都想买下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欲出卖的份额,则可由卖主自由选择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