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民法通则》将违约责任规定为过错责任(推定过错);《合同法》将违约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

立法上,将违约责任由过错责任转变为严格责任具有深远的意义,主要表现为:

1.严格责任是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是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我国《合同法》将违约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表明我国的合同立法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同时又与有关国际公约接轨,为我国的涉外经济活动提供了立法上的方便条件。另外,双方当事人均不可能事先预见到对方将来可能因客观原因不履行合同,若按过错责任,违约方完全可以无过错为由逃避违约责任,这显然不利于公平交易,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https://www.daowen.com)

2.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严格责任较之于过错责任,当事人更容易承担违约责任,唯有认真、谨慎、完全地履行合同方可避免,因而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

3.减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负担,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当事人只需举证证明违约事实的存在,无须证明违约方的主观过错。只要存在违约事实,人民法院即可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考虑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违约方无过错即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实际上是由对方自己承担,而对方是受害方也无过错,这显然不公平。规定了严格责任,谁违约谁承担责任,赔偿对方损失,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履行合同的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