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某种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1.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希望结果发生的故意为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的故意为间接故意。如明知毁人财产属违法行为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即属故意的侵权行为。
2.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明知汽车刹车不灵,但自信自己的技术好仍然出车,结果因刹车不灵撞伤行人的行为即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损害结果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行为人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要比判断行为人是否故意复杂一些。一般来说,行为人是否故意,从其行为的性质、程度、损害后果等方面即可判断。而判断行为是否有过失,标准则很难掌握。一般说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必须以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未加注意为依据。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则要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技术水平、担负的职务、所负的责任以及所实施的行为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判断。对于业务知识、技术水平不同的人,他们应当预见和能够预见的程度就有所不同。另外,客观环境不断发展变化,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们的知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应当预见和能够预见的标准也在不断地变化。所以判断的标准也应当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不能一成不变,对于具体情况要进行具体分析。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才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假如某种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他既没有预见,也不应当要求他预见,也就是说他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人一般就不承担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由于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是补偿因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因而确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范围仅以过错的有无和损害后果的大小而定,一般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无关,故意造成他人伤害与过失造成他人伤害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是完全一样的,并不因损害是过失造成的就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民法上区分过错的程度没有任何意义。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行为人过错程度的大小却是确定民事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1.混合过错。所谓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由当事人双方过错所引起,即双方都有过错。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由于损害结果是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这就要根据过错的大小和过错的程度,确定行为人和受害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也就是说,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各自应负责任的大小依各自的过错程度而定,属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不能由行为人承担。所以,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区分行为人双方的过错大小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决定性意义。
2.共同过错。所谓共同过错,又称共同致人损害,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特点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必须都具有行为能力,主观上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同时各个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客观上是造成损害的原因。由于损害结果是他们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因而他们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赔偿损失,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个都负有全部赔偿的义务,受害人也可以要求其中的任何一人全部赔偿。如果共同侵权人之一全部赔偿以后,则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按比例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区分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于其内部责任的承担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其责任就比过失实施这一行为的行为人要大。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和对内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不能混淆。
3.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指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行为人只有轻微的或者一般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则可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或者根据其过错的程度,适当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