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过错不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是我国从立法上对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之所以规定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事由,即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就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以过错作为决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最终决定性的根本因素。同时,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与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一致,过错程度决定着责任的形式、范围和减免等。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责任,适用空间及其广泛。《民法通则》规定的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生命健康权、知识产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以及法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均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https://www.daowen.com)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贯彻“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在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张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致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加害人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加害人就其没有过错应作出反证,即加害人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推定其应有过错。这就是民法中的推定过错责任的规定。其特点是,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其责任的构成要件,且为最终的决定性的根本要件。同时推定过错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此,“推定过错责任”实际上仍然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只是在无法判明过错的情况下,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人与造成损害的人或物的管属关系和对之应尽的注意义务或享有的利益,在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认定为有过错。推定过错责任,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就属于推定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