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以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利为宗旨,客体范围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外,还涉及计算机软件。

2.专利权法律制度。针对工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成果,保护创造者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3.商标权法律制度。针对工商业活动中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标记的独占性权利。(https://www.daowen.com)

4.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商号、地理标记、商业秘密等尚未形成特定权利,未纳入专门法予以保护的智力成果或者识别标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给予必要的保护。

5.我国从1992年起,先后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重要国际公约。2007年,中国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我国不仅制定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还建立了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体系。鉴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我国在一些省份和直辖市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或者在有关审判庭里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这样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

除采取司法保护之外,各单项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管理机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设立了国家版权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内设商标管理机构。上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执法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