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许可使用的方式通常表现为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以保障实现著作财产权益。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如下几个特点:
1.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的期间和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这有两层意思:①被许可人不得以未被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②被许可人不得将这项权利转移给第三人,否则也是超出了许可使用的范围。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但要求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所享有权利的范围。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保障演绎作品中的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著作权法》第24条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https://www.daowen.com)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也就是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比如,授权翻译的应明确授权何种文字的翻译使用权。使用方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几种,但一定要明确约定。在我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还应当将汉字的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明确分别授权。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和排他的权利,是指被许可人取得使用权后,许可人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授权给第三人使用,也不能自己使用。非专有使用权是指被许可人取得作品使用权后,许可人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还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给第三人使用。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有很大的区别。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权的性质,倘若发生争议,通常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正如《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范围是指被许可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现在作品的复制、发行范围、表演权或播放权以及翻译权的范围等。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时间上的效力。这些内容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付酬标准和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第28条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付酬办法是支付报酬的具体方式,如果有具体要求,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违约责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双方在合同中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应当认真履行。但是,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除去上述五个方面的内容之外,还可以就双方认为必须列入的内容作出约定。比如,有关纠纷解决的办法,双方可以约定有关仲裁的条款。也就是说,双方约定或一方要求必须订立而被另一方接受的条款,都可以成为该项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亦称一般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只要约定了主要条款,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即可成立。普通条款的有无,对合同成立及其效力不发生影响。合同的普通条款有两类:一类是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要在合同中必须履行的内容,无须合同特别约定也要履行。当事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该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约定。另一类普通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其他条款,如出版合同中向作者赠送样书的数量以及作者购书的优惠办法等。普通条款虽对合同的成立及其效力不发生影响,但对维护交易安全、减少合同纠纷等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