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公告和异议

五、商标注册的公告和异议

商标局对已经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应当在《商标公告》刊物中进行公告。《商标公告》是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定期刊物,用以公告有关商标注册事项和其他需要公之于众的文件。

《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https://www.daowen.com)

所谓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依据商标法向商标局提出关于该商标不应予以注册的反对意见。

当事人不服异议裁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是终局性裁决。当事人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还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