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六、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经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局驳回理由成立的,将作出维持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的,将作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决定,保留其申请日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送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https://www.daowen.com)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是终局性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