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概念
2026年01月15日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https://www.daowen.com)
驰名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可分为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重点之一就是驰名商标未及注册之前就被他人在先注册,则在5年之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提出撤销该注册的请求,而且若在先注册是恶意的,则不受5年的限制。可见,《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以其是注册商标为前提条件。我国是《巴黎公约》缔约国,负有履行该公约的义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