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的概念

一、继承权的概念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移转给他人所有的制度。“继承”一词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广义的,泛指后人对前人的科学、文化、艺术、思想、财产、事业等的承袭;另一种是狭义的,仅指财产承受,即依照继承法把死者生前的财产移转给他人的法律制度。我们这里所说的“继承”是指后者。按照这种法律制度,遗留财产的死者为被继承人;取得死者遗留财产的人为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叫做遗产。

(二)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涵义有两层:一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二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权利能力。这是一种不依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因此,有些学者将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的继承权称为“继承期待权”。(https://www.daowen.com)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一定的条件具备时,原来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是可以行使的现实性的权利。有些学者将这种继承权称为“继承既得权”。

从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向主观意义上的现实性继承权转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并留有遗产;②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三)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移转给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继承法的调整对象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移转给其继承人承受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是基于公民之间既有的婚姻、血缘和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因而,它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